各县市区党委,军分区党委,市委各部委,市政府各部门党组(党委),各人民团体党组,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各有关单位党委(党组):
《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过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,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,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,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行为,充分发挥好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,严格执行好《条例》要求,通知如下:
一、严肃开展监管
各级各部门对本地区、本部门(单位)及所辖单位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落实《条例》要求的情况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。将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落实《条例》要求情况作为日常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,对违反《条例》规定的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及时予以制止,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抄报有关情况。
二、坚持以身作则
广大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要带头移风易俗,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落实《条例》要求,自觉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责任,不得在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。要自觉主动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工作,教育引导好亲属、朋友及周边群众遵守政策,及时劝阻、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。本人、家属及直系亲属经营烟花爆竹的,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,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规范管理工作。
三、法律责任
根据《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场所、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”。
泰安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2019年1月24日